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
丹安政发〔2024〕17号
发布日期:2024-11-05


  各镇(街)、区直各部门、驻区各单位:

  为确保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,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、政令畅通,根据《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》(省政府令237号)要求,对我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。经研究决定,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,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。

 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内起施行。

附件1: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
附件2: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

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

  2024年11月5日

  (此件公开发布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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