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振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
丹安政办发〔2023〕47号
发布日期:2023-12-25


  各镇(街)、区直各部门、驻区各单位:

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13号)《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346号)等相关规定,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,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法治化水平,现将我区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目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决策启动、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、集体讨论决定、决策公布和决策后评估等法定程序,确保程序合法、过程公开、责任明确。

  二、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,实行决策程序全程记录,决策资料及时归档。

  三、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。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调整,及时调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,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程序。

  四、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满一年,由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、取得的成效、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全面评估,提出评估意见报区司法局。

  附件:振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

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2023年12月25日

  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

  附件:

  振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

  决策事项目录

序号事项名称类别承办单位
1《振安区(城区、乡镇)环卫市场化运营项目实施方案》实施方案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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