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振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
丹安政办发〔2023〕47号
发布日期:2023-12-25
各镇(街)、区直各部门、驻区各单位: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13号)《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346号)等相关规定,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,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法治化水平,现将我区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目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决策启动、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、集体讨论决定、决策公布和决策后评估等法定程序,确保程序合法、过程公开、责任明确。
二、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,实行决策程序全程记录,决策资料及时归档。
三、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。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调整,及时调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,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程序。
四、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满一年,由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、取得的成效、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全面评估,提出评估意见报区司法局。
附件:振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
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3年12月25日
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
附件:
振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
决策事项目录
序号 | 事项名称 | 类别 | 承办单位 |
1 | 《振安区(城区、乡镇)环卫市场化运营项目实施方案》 | 实施方案类 |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